Hong Kong Animal Law & Protection Organisatio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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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聲明:對孔文添(Tim Hamlett)誤導性文章的回應

時事評論員孔文添(Tim Hamlett)在2023年8月6日於Hong Kong Free Press刊登〈香港鯨魚悲劇收場,但我們真的需要制定新法例嗎?〉(Hong Kong‘s whale met a sad end, but do we really need a new law?)一文。作者認為政府根本無需就保護鯨魚制定新法例,直言:「就極不可能發生的事情立法浪費時間和精力」(it is a waste of time and effort to legislate for things which are seriously unlikely to come up)。

我們絕不同意孔氏之見,其立場明顯建基於漏洞百出的論證與論據。更甚者,不同民間組織最近一直就動物保育促請政府檢討、修訂和制定法例,孔氏極具誤導性和不負責任的文章無疑會使相關努力付諸東流。

我們堅定地認為,香港有必要製定新法例,以允許當局:一、把違反《觀豚活動守則》刑事化,並將相關保障擴展至其他海洋生物;二、設立短期保護限制區。

孔氏認爲政府應「改革」而非急於就鯨魚一事「立法」,遂建議當局可把鯨魚納入《觀豚活動守則》。然而,該守則不具法律約束力,違反者並不會遭到起訴,威懾作用有限。有鑑於此,僅僅「改革」並不能達保育之效,政府有需要把違反《觀豚活動守則》刑事化,並將相關保障擴展至鯨魚以及其他海洋生物。

事實上,孔氏一文主要批評政府不需就「設立短期保護區」立法,惟據政府說法,新法例理應能讓當局「更有彈性應變」。自鯨魚在港出沒,不同保育團體皆曾要求當局劃出暫時保護區,然而政府一直沒有回應訴求。在鯨魚過世後,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就事件作出反思,指出法例上有相關限制,說明上述方案不可行。局長遂提到未來處理類似情況時,改進工作可為「在鯨魚周圍設立保護區」。然而,與加拿大等地區不同,香港法律沒有賦予當局相關權力。

孔氏另外指出將觀鯨船視為殺死鯨魚的罪魁禍首不合乎邏輯,惟孔氏説法有兩大問題:一、市民對觀鯨船的指控合理; 二、觀鯨船經營者並不是事件中唯一被指控的「嫌犯」。

針對前者,不同先例能證明觀鯨船曾弄傷鯨魚,而一些本地機構也懷疑觀豚船曾撞死中華白海豚。雖然,這些事件大部分屬無心之過,但卻能證明市民將觀鯨船視為罪魁禍首有根也有據。

至於後者,與孔氏說法不同,觀鯨船不是受抨撃的唯一對象。例如,有媒體就曾報導於鯨魚伏屍海域前一晚,疑有大量漁船出沒。這例子更證明政府需要立法,以賦權當局在有需要時設立保護區,避免船隻碰撞。

孔氏另一極具誤導性的論點為就鯨魚立法浪費時間和精力,因為鯨魚不太可能於香港出沒。他引述其「記憶」,說是次鯨魚事件為近四十年來第一次有鯨魚來港。

無可置疑,鯨魚不是香港的「常客」,但其曾數次來港,而未來也很有機會再次造訪。2003年,一條抹香鯨被沖上西貢大浪灣鹹田灣沙灘,而一條座頭鯨則於2009年在本港南部水域出沒。再者,有不少研究指出鯨魚的分佈、棲息地與遷徙路程已因氣候危機而產生變化。我們或許不能肯定鯨豚會否或何時來港,但我們應做好準備,保障造訪動物的福祉。

這引伸至我們對孔氏的另一反駁:新法例不應只能填補針對保護鯨魚的法律漏洞,而應能同時保護其他動物。鯨魚事件反映現行保育海洋生物的法例並不足夠,而香港水域蘊藏豐富的生物多樣性,包括中華白海豚、江豚、中華鱟、黃海馬、綠海龜等瀕危物種。新法律應能保障未來相關的保育工作。

與此同時,假設我們同意孔氏邏輯,政府只應在有「足夠」鯨魚造訪香港的情況下才應制定新法例,敢問我們如何定義「足夠」?一年十來隻、一百隻、一千隻、抑或是一百萬隻?鯨魚如同人類,我們皆是有感知的物種,保障動物福利不是一個可以量化的問題,而是對與錯的選擇,輕視生命則是對道德的漠視。

當然,孔氏文章旨在揭示政府經常不假思索地以「立法」解決社會問題。但鑑於本港海洋動物政策有迫切改變需要,孔氏的批評於此脈絡下並不合理。我們認為,孔氏文章並不能證明其觀點,反而不負責任地誤導讀者認為相關立法並無必要,惟事實顯然並非如此。

作為一名有影響力的人,我們對孔氏撰寫如此極具誤導性的文章深感遺憾和失望。我們在此要求孔氏就其不負責任的言論道歉,並撤回該篇充滿錯誤資訊的文章。

如有任何查詢,請與香港動物法律及保護協會的別學優(timophypit@gmail.com)聯絡。

 

 

香港動物法律及保護協會

香港海豚保育學會